浙江省衛生廳關于嚴禁索要和收受“紅包”的規定

文章來源:黨辦 作者:黨辦 點擊數:41473 更新時間:2010-11-23

  第一條?為了切實抓好衛生系統的行業作風建設,樹立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的良好形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和國務院糾風辦、衛生部關于加強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,特制定本規定。
??? 第二條?本規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紅包,是指患者在醫療單位診療期間,經治醫務人員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第三十七條第十款的規定,利用職務之便,索取、非法收受患者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。
??? 第三條?醫務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,認真履行防病治病、救死扶傷和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。遵循“一切以病人為中心”的服務宗旨,做到對工作認真負責,對患者熱心、耐心、細心、精心診治,優良服務,廉潔行醫。???
??? 第四條?嚴禁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索要和收受“紅包”。
  第五條?對患者或親屬(朋友)在醫療單位診療期間,向經治醫務人員主動贈送的錢物,醫務人員應予以謝絕,并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。對一時難以謝絕的,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上交所在單位組織。
??? 第六條?對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,收受患者“紅包”的,一經查實,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,并責成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,追繳“缸包”,取消其當年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。情節嚴重,收受“紅包”一次金額(包括折合金額)在一千元以上(含一千元)或收受“紅包”兩次以上,給予當事人降聘專業技術職務一年的處理,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凡向患者索要錢物的,從查實之日起,給予當事人降聘專業技術職務兩年,三年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,或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處理。對因“紅包”問題造成醫療事故的,依法責令其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;情節嚴重的,吊銷其執業證書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第七條?醫療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,或作為“中間人”收受、轉交,騙取、暗示索取“紅包”或克扣贈送財物的,參照本規定處理。
  第八條?醫療單位應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和門診、住院患者宣傳本規定,爭取社會各界和患者及親屬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。要暢通舉報渠道,公開舉報電話,認真受理查處群眾舉報。對查處不力或包庇袒護韻,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  第九條 醫務人員應本單位之外的醫療機構或患者(親屬)的要求,開展會診(手術)所獲得的勞務費用,不屬收受“紅包”。醫務人員承擔衛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性會診任務,或在本單位內部舉行常規會珍,不得向患者收取會診費。???
  第十條?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浙衛(94)265號《關于嚴禁收受“紅包”的規定》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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